租車須知
承租人資格說明
1.乙方租賃汽車須出示
駕駛執照
及
國民身分證
供甲方查核無誤後租車,須
年滿20歲且駕照持滿一年
,民刑事紀錄,無監理站欠費紀錄者。(
若名下有紅單未繳者,無法租借車輛
)
2.外國人須具備合格之當地駕照及國際駕照,護照及信用卡。
2.外國人須具備合格之當地駕照及國際駕照,護照及信用卡。
優惠方案情境
1.優惠卷限一般平、假日使用【不含特殊節慶假日、連續假期】若使用優惠卷則不可搭配優惠方案。
2.當月優惠方案僅適用於該活動期間,恕不與其他優惠方案合併使用【優惠活動只能擇其一】。
2.當月優惠方案僅適用於該活動期間,恕不與其他優惠方案合併使用【優惠活動只能擇其一】。
平、假日定義
1.假日定義:週五至週日、國定假日及其前一日、連續假日及其前一日。
2.平日定義:假日以外均屬平日。
2.平日定義:假日以外均屬平日。
租車服務建議
1.為提供更安全、更舒適的車輛給本公司客戶使用,請提前預約訂車。
2.臨時變更出、還車地點及時間須取得本公司同意以利車輛調度作業。
3.門市營業時間為09:00~21:00(最晚還車20:30),請於營業時間內至門市/櫃台現場辦理取/還車手續。
2.臨時變更出、還車地點及時間須取得本公司同意以利車輛調度作業。
3.門市營業時間為09:00~21:00(最晚還車20:30),請於營業時間內至門市/櫃台現場辦理取/還車手續。
租車服務規範
1.出車時,備有符合中華民國交通部核定之"租賃契約書"以為證明。
2.各項費用或條件本公司保留異動之權力,如有異動調整時,本公司不另行通知。
3.客車每日限駛里程為400公里,時租租限駛里程為每小時40KM;超出部份:客車從每公里加收2元。
4.貨車每日限駛里程為400公里,時租租限駛里程為每小時40KM;超出部份:貨車從每公里加收3元。
5.承租人逾時未還車或續租時,未還車前雙方權利義務仍以租賃契約書約定為準。
6.本公司保有最終是否租借之權利。
7.租車人如無信用卡者,取車須留置本人之機車並出示行照查核或預留擔保金壹萬元整。(擇一即可)
2.各項費用或條件本公司保留異動之權力,如有異動調整時,本公司不另行通知。
3.客車每日限駛里程為400公里,時租租限駛里程為每小時40KM;超出部份:客車從每公里加收2元。
4.貨車每日限駛里程為400公里,時租租限駛里程為每小時40KM;超出部份:貨車從每公里加收3元。
5.承租人逾時未還車或續租時,未還車前雙方權利義務仍以租賃契約書約定為準。
6.本公司保有最終是否租借之權利。
7.租車人如無信用卡者,取車須留置本人之機車並出示行照查核或預留擔保金壹萬元整。(擇一即可)
承租人應負責任及義務
1.乙方應於依約定時間內返還車輛,逾時1小時為當日1/10日租金計算,超過6小時,以一日租金計算.
2. 乙方應添加與承租車輛規定相符之燃料。若因使用不當或劣質燃油,導致車況異常或故障情形者,乙方應賠償甲方車輛維修及營業損失。 乙方應合法備使用車輛,禁止超載、或載運違禁品、危險物品及易汙損車輛之相關物品小型寵物須裝在寵物專用箱(籠)內使得載送 不得租用本車從事營業用途或充當教練車使用,非經甲方同意並登記資料,不得將租用車輛交予第三人駕駛。(違反前項約定,甲方有權片面終止合約,並請求乙方給付因不當使用車輛所造成之一切損失,若損害程度嚴重,甲方得要求乙方按市價購買)
3.租賃期間乙方應隨車攜帶駕駛執照,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、汽車出租單及行車執照以備查驗。乙方於租賃期間,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,有關罰鍰部分,由乙方負責繳清,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,乙方應負責償還。租賃期間所生之停車費、過路通行費等費用,概由乙方自行負擔:有關牌照、行車執照或車輛被扣部分,自被扣之日起至通知領回日止之費用,由乙方負擔。(甲方保有指駕轉罰責之權利)
4. 乙方應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保管、維護本車輛。禁止出賣、質押、典當車輛等行為。如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,乙方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,並通知甲方,依指示送原廠評估修復。
5.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,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以原廠修復評估處理,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是由所生之拖車費、修理費、車輛維修期間之租金、車輛折舊費,應由乙方負擔。如車輛毀損嚴重無法修復,乙方應依時價全部賠償,謂修理期間之租金(定價):10日以內租金百分70計算,11-15日以日租租金百分之60計算,16日以上以日租租金百分之50計算。但期間之計算,最長以20日為限。車輛折舊費:以修理費百分之20計算。在外修護者,甲方得請求以原廠估價予以重修有損壞車體結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,乙方須以市價賠償甲方。 (日租金以原價計價,不適任何優惠方案)。輪胎一胎受損,無條件須換兩顆輪胎(含定位),以保下為顧客行車安全(如車輛損害甲方保有維修日期與指定維修廠之權利)
6. 本車輛甲方已經投保強制險,乙方依本契約之規定使用小客車時,造成第三人死亡,身體傷害之最高理賠總額,每一事故上限為新台幣200萬元。若因乙方過失造成其應負責賠償損失之金額超過上述上限及範圍者(包括但不限於財產損失、精神、工作等損失),由乙方自負擔。如需附加其他保險應告知甲方,於租車同時依規定繳交保費並註明。
7.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,甲、乙雙方同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8.乙方欲續租本車輛者,應在租期屆滿前24小時營業時間內事先聯繫並取得甲方之同意、租金全額付費完成,始為有效。
9.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,依相關法令、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。甲、乙雙方如有必要可另訂協議規範之。
10.如因乙方不當使用本車輛,導致牌照被扣押、吊銷,乙方應依原價賠償扣牌期間之所有租金。
11. 承租人須於預訂時間內交還車輛,如提前交還無退費服務。
12.若發現小客車有機件異狀或中途拋錨,應立即告知甲方或至指定之保修廠作緊急修護,甲方同意乙方等待車輛修復之時間得以延長補足,或免收租金,但因此造成之不便,時間等衍生之損失,均不得要求甲方賠償。惟車輛駛出行駛40公里內或一小時內,機件發生故障者,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,並得要求換車,如甲方無車供應,乙方得要求解約,雙方均不得要求任何一方賠償。但一般破胎或爆胎者由乙方負責自行修復。
13.該小客車不得使用於下情況:(一) 為收取明示或默示之報酬而攬載乘客或貨物。 (二) 用以推動或拖曳任何車輛或物體。(三) 供競賽或其他試驗性目的。(四) 為任何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其他違法目的之使用。(五) 服用麻醉或迷幻藥物或酒醉駕車。 (六) 准許或指使任何無合法駕駛執照之人使用。 (七) 以詐欺或委虛偽陳述之方法向甲方取得小客車。 (八) 嚴禁超載。
14.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競速飆車或道路蛇行產生罰款及造成車牌吊銷,承租人須負擔賠償(含本公司營業損失)。
15.租金不包括汽油,承租人請依實際使用狀況於合法之加油站自行添滿。
16.承租人所出示之證明文件必須為本人所有,遇証件不符等因素本公司保有出車決定權,如有冒用他人之証件實屬詐欺之行為,本公司保有法律追訴權,本公司依法不得出租車輛給不符合相關規定者。
2. 乙方應添加與承租車輛規定相符之燃料。若因使用不當或劣質燃油,導致車況異常或故障情形者,乙方應賠償甲方車輛維修及營業損失。 乙方應合法備使用車輛,禁止超載、或載運違禁品、危險物品及易汙損車輛之相關物品小型寵物須裝在寵物專用箱(籠)內使得載送 不得租用本車從事營業用途或充當教練車使用,非經甲方同意並登記資料,不得將租用車輛交予第三人駕駛。(違反前項約定,甲方有權片面終止合約,並請求乙方給付因不當使用車輛所造成之一切損失,若損害程度嚴重,甲方得要求乙方按市價購買)
3.租賃期間乙方應隨車攜帶駕駛執照,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、汽車出租單及行車執照以備查驗。乙方於租賃期間,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,有關罰鍰部分,由乙方負責繳清,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,乙方應負責償還。租賃期間所生之停車費、過路通行費等費用,概由乙方自行負擔:有關牌照、行車執照或車輛被扣部分,自被扣之日起至通知領回日止之費用,由乙方負擔。(甲方保有指駕轉罰責之權利)
4. 乙方應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保管、維護本車輛。禁止出賣、質押、典當車輛等行為。如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,乙方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,並通知甲方,依指示送原廠評估修復。
5.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,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以原廠修復評估處理,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是由所生之拖車費、修理費、車輛維修期間之租金、車輛折舊費,應由乙方負擔。如車輛毀損嚴重無法修復,乙方應依時價全部賠償,謂修理期間之租金(定價):10日以內租金百分70計算,11-15日以日租租金百分之60計算,16日以上以日租租金百分之50計算。但期間之計算,最長以20日為限。車輛折舊費:以修理費百分之20計算。在外修護者,甲方得請求以原廠估價予以重修有損壞車體結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,乙方須以市價賠償甲方。 (日租金以原價計價,不適任何優惠方案)。輪胎一胎受損,無條件須換兩顆輪胎(含定位),以保下為顧客行車安全(如車輛損害甲方保有維修日期與指定維修廠之權利)
6. 本車輛甲方已經投保強制險,乙方依本契約之規定使用小客車時,造成第三人死亡,身體傷害之最高理賠總額,每一事故上限為新台幣200萬元。若因乙方過失造成其應負責賠償損失之金額超過上述上限及範圍者(包括但不限於財產損失、精神、工作等損失),由乙方自負擔。如需附加其他保險應告知甲方,於租車同時依規定繳交保費並註明。
7.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,甲、乙雙方同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8.乙方欲續租本車輛者,應在租期屆滿前24小時營業時間內事先聯繫並取得甲方之同意、租金全額付費完成,始為有效。
9.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,依相關法令、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。甲、乙雙方如有必要可另訂協議規範之。
10.如因乙方不當使用本車輛,導致牌照被扣押、吊銷,乙方應依原價賠償扣牌期間之所有租金。
11. 承租人須於預訂時間內交還車輛,如提前交還無退費服務。
12.若發現小客車有機件異狀或中途拋錨,應立即告知甲方或至指定之保修廠作緊急修護,甲方同意乙方等待車輛修復之時間得以延長補足,或免收租金,但因此造成之不便,時間等衍生之損失,均不得要求甲方賠償。惟車輛駛出行駛40公里內或一小時內,機件發生故障者,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,並得要求換車,如甲方無車供應,乙方得要求解約,雙方均不得要求任何一方賠償。但一般破胎或爆胎者由乙方負責自行修復。
13.該小客車不得使用於下情況:(一) 為收取明示或默示之報酬而攬載乘客或貨物。 (二) 用以推動或拖曳任何車輛或物體。(三) 供競賽或其他試驗性目的。(四) 為任何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其他違法目的之使用。(五) 服用麻醉或迷幻藥物或酒醉駕車。 (六) 准許或指使任何無合法駕駛執照之人使用。 (七) 以詐欺或委虛偽陳述之方法向甲方取得小客車。 (八) 嚴禁超載。
14.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競速飆車或道路蛇行產生罰款及造成車牌吊銷,承租人須負擔賠償(含本公司營業損失)。
15.租金不包括汽油,承租人請依實際使用狀況於合法之加油站自行添滿。
16.承租人所出示之證明文件必須為本人所有,遇証件不符等因素本公司保有出車決定權,如有冒用他人之証件實屬詐欺之行為,本公司保有法律追訴權,本公司依法不得出租車輛給不符合相關規定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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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本公司向承租人所取得之相關個人資料及租賃內容,皆由中華民國現行法令保護其個人隱私權,本公司不得逕行對外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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